60歲在崗猝死,算不算工傷?

光明網 發佈 2024-05-10T01:51:15.749039+00:00

近日,浙江寧波「60歲中通快遞分揀工凌晨在崗位猝死」一事引發熱議。對此,中通公司稱願意賠付意外保險金額,額外給喪葬費和人道主義費用。家屬不接受此方案,希望按工亡流程處理。2月21日,寧波人社局表示,60周歲本身不屬於勞動者範疇,如果沒繳納工傷保險,就不能認定為工傷。

近日,浙江寧波

「60歲中通快遞分揀工凌晨在崗位猝死」

一事引發熱議。

對此,

中通公司稱願意賠付意外保險金額,

額外給喪葬費和人道主義費用。

家屬不接受此方案,

希望按工亡流程處理。

2月21日,寧波人社局表示,

60周歲本身不屬於勞動者範疇,

如果沒繳納工傷保險,

就不能認定為工傷。

目前,中通公司表示,

已就善後事宜與家屬達成一致。

有網友表示疑惑:60周歲為何不屬於勞動者?在崗猝死也不算工傷?勞動關係中因工傷亡與勞務關係中的因工傷亡,分別如何維權?法報君帶著相關問題採訪了《法治日報》律師專家庫成員、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師事務所權益合伙人邢芝凡律師,帶來專業解讀。

01

勞動者範疇如何確定?

根據我國法律相關規定,勞動者是指達到法定年齡,具有勞動能力,以從事某種社會勞動獲得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自然人。勞動者依據法律的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從事勞動並獲取勞動報酬。

勞動者的主體資格始於法定最低用工年齡(16周歲,特殊工種除外),終於法定退休年齡,或依法開始享受退休待遇。我國企業職工現行退休年齡是,男性60周歲,女性管理人員55周歲,女性普通員工50周歲。

在此事件中,60周歲的男性因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不再是我國現行勞動法規定的勞動者。勞動者退休後即喪失勞動者主體資格,不能再與單位形成勞動關係。此時與單位之間的用工關係,由勞動關係轉變為勞務關係。

02

勞務關係中,

雇員因工受傷,如何維權?

實踐中,存在大量因工作受傷的情形,若不存在勞動關係,則難以認定為工傷。處於勞務關係中的雇員,如果在僱主單位因工受傷,雇員應承擔舉證責任,向僱主單位申請賠償,僱主單位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勞務合同有約定的,按照約定進行賠償;沒有約定的,依照民法典中關於僱主責任與人身損害侵權的相關規定進行賠償。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雇員因工與雇員單位發生勞務關係糾紛後,雇員可以與僱主單位協商解決,也可以直接起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因生命、身體、健康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物質損害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同時,相關賠償費用也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等的規定進行確定。

03

勞動關係中的工傷,如何認定?

工傷認定的前提是勞資雙方成立勞動關係。根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以及相關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患職業病的;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當然,在滿足法律規定的特定條件下,也視同工傷。比如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04

勞動關係中,

勞動者因工傷亡,如何維權?

用人單位如何賠償?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值得注意的是,在企業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的情況下,是否繳納工傷保險,不會影響工傷的認定。但是,企業是否依法繳納工傷保險,決定了工傷保險待遇由誰來支付。用人單位依法繳納工傷保險的,職工工傷認定成功後,其所花費的醫療費用、住院伙食費、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等依法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但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的,在此期間發生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的,職工花費的前述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職工因工死亡,用人單位需要賠償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以及一次性工傷補助金這三種款項,具體的金額需要結合統籌地區的實際情況。

作者|劉丹 鄒星宇

來源: 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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